|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人社厅发〔2018〕107号) | 规范性文件 | (人社厅发〔2018〕107号) | 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和地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依据工作需要和制度规定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推进建设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负责个人账户结余基金归集和上解等工作。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地市社保机构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 查看详情 |